•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绝结婚或者双方分手,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打算领取结婚证,就必须将收受的结婚彩礼返还。提示:
    1、申请退还彩礼的请求和其他诉讼一样,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也就是对方应该退还彩礼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从时效角度,尽早提出最为有利。
    2、彩礼纠纷虽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但是并不排除城市内发生结婚彩礼的纠纷;只要是关于彩礼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照此处理。 3、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二种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义就是没有按照民间习俗办理婚宴、没有举行宗教仪式或没有入洞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在举办婚礼前,由于购置结婚用品、装修结婚新居等问题发生争执,还没有举办婚礼就走向了决裂,这就涉及到本条法律规定的结婚彩礼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但必须以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当然,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在一些地方,男方因送彩礼债台高筑,给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三种情形:(三)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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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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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返还的意义

    对于个人,在确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礼方面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应对对方的利益予以尊重。遵循同一行为模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若只举行婚礼而没有办理登记,法律对女方持有彩礼利益的保护就很弱。男方也应当知道,如果和女方感情破裂,自己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于社会,在彩礼风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在我国某些地方存在这样的习俗:彩礼给付以后,男方若反悔,则不能要回彩礼;女方反悔则应当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彩礼存在着促使双方履行婚约的作用。在该习俗中,女方反悔则没有损失,而男方反悔则失去彩礼礼金,存在着男方和女方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假如在这种习俗盛行的地方出现了男方反悔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在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这种判决无疑会对改变风俗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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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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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答辩状

    范文一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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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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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起诉状

    范本一 原告:xxx,男,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本二 原告:楚XX,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
    被告:李XX,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
    被告:李XX,男,x族,系被告xxx父亲,住xx省xx县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钱xxxx元;
    2、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份在xxx(地点)打工时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被告李XX的要求,于xxxx年xxxx月xx日按照被告家乡的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家里彩礼xxxxx元,及价值xxxx元的高级烟酒礼品等财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礼后,被告李xx于当月xx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里本来就贫穷,原告父母东拼西凑才借了这些钱确定了这门亲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理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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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原告方代理词

    范文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男)委托,以公民的个人身份代理原告诉讼,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调查对原、被告订婚的前后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实原告通过媒人给了被告彩礼XXXX元及金戒指一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订婚,由于被告不信守诺言,致使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时也被法庭调查所证实。决定是否退还彩礼,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唯一的判断依据,此符合10条的规定,被告退还彩礼是有法可依的。
    (二)、被告退还彩礼,即使法律的规定,有体现人文关怀。
    原、被告订婚仅彩礼一项就多达XXX元,再加上酒席、往来、认大小、购物等花费达XXXX余元,使一个本来贫困的家庭债台高筑,根据XX省统计局公布XXXX年农村农民收入的数字表明:农民年平均收入XXXX元,可消费支出XXX元,XXX万元的外债是我的当事人不吃不喝、勒紧腰带要还X年。为还订婚欠的外债,原告的弟弟本来是一个很有艺术天赋的高中生被迫辍学挣钱还债,杨的父亲为了还债,被迫到石灰厂给人装车,在烈日下,冒着得矽肺的危险,每天要干上八个小时,才能换回可怜的辛苦钱,这些不幸都是与被告订婚惹的祸。我们都有父母子女,都有兄弟姐妹,假如有一天这样的命运落到你的头上,你的亲人头上,你会怎吗想?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彩礼是法律要求,也是对弱者的同情,同时也是对不讲诚信的行为的惩罚,对刹住借婚姻大要彩礼的恶习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为尊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为了公序良俗,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X等三人返还彩礼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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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范文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XX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XXX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XXX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给不给XXX彩礼,被告不清楚,XXX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XXX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XXX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XXX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XXX是原告XXX的幺爹,和原告XXX是姊妹关系。XXX是XXX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XXX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XXX与原告XXX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我想,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这是考虑到,如果双方同居了多了,既使有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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